2026年4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令第61号公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新规共7章33条,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1997年12月23日公布、历经三次修正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这是该规定出台29年来首次整体重写,条文由原来的16条扩充至33条,由不分章改为七章分章编排,其中“归档”“信息化建设”为全新章节主题",并将城建档案的定义由“管理活动”调整为“治理活动”。
一份只有16条的部门规章,运行了29年。其间经历了2001年、2011年、2019年三次修正——但都是局部条款的修修补补,框架没动过。
2026年这次不一样。住建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把整部规定推倒重来,从16条扩到7章33条,首次在城建档案领域落实了“全生命周期管理”“电子档案同等效力”"BIM数字资源移交”“档案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等条款。
这不只是条文数量的变化。从“管理”到“治理”一字之差,背后是城建档案在整个城市治理体系中定位的重构。
29年演进:从“修正”到“重写”
要理解2026年新规的分量,得先看它走过了怎样的29年。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共16条,奠定了“城建档案馆收集保管、建设单位移交”的基本框架。
此后近30年,这部规定经历了三次修正,每次都只动个别条款:
1997年 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16条,确立基本框架
2001年 第一次修正,建设部令第90号,局部条款调整
2011年 第二次修正,住建部令第9号,配合规章清理
2019年 第三次修正,住建部令第47号,配合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删去预验收制度
2026年 整体重写,住建部、国家档案局令第61号,7章33条
2019年的第三次修正值得注意。那次修改的核心是删去了竣工档案预验收制度——建设单位不再需要在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改为“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这是配合当年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做的减法。但删掉预验收后,档案验收环节如何闭环,一度成为基层执行的难题。
2026年新规用“验收意见书+备案查验”给出了答案。从这个脉络看,新规不是凭空而来,而是对29年实践经验的系统回应。
七个关键变化:新旧规逐条对照
新规扩容不是简单做加法。逐条对照后,真正有结构性意义的变化集中在七处。
变化一 理念之变:从“管理”到“治理”
旧规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材料。
新规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治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
“管理”变“治理”,不是文字修饰。治理是一个比管理更宽的概念,涵盖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的协同。新规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也相应增加“提升城建档案信息化水平”和“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两项,把档案工作的定位从“保管”延展到“利用”。
这一字之变,意味着城建档案不再只是被动接收的库房,而被纳入城市治理体系的工具箱。
变化二 体制之变:双部门联合印发
旧规由建设部单独发布。新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两部门共同令第61号。
新规第四条还引入了“城建档案机构”的统称概念,将已建馆和未建馆的专门机构纳入统一管理——解决的是部分市县机构设置不规范的老问题。
变化三 时点之变:移交节点前移
这是对工程参建各方影响最直接的一条。
旧规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新规第十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到“竣工验收备案前”,时间节点整体前移。更关键的是,第十八条配套建立了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意见书。
对于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工程,新规也留了口子——可以分阶段验收、分阶段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形成的工程档案,应当在备案后三个月内移交(实践中多为结算、运维等后续形成的材料)。
变化四 数字之变:电子档案法定化,BIM入轨
旧规对电子档案几乎没有着墨。新规第五章专设“信息化建设”四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系统构建数字档案制度。
三条硬条款构成了电子档案的法律基础:
◆ 第十九条第三款:电子档案、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档案数字资源,应当移交。
◆ 第二十九条: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图等重要电子档案实行异质、异地多套备份,定期检测。
新规第二十九条把《档案法》第三十七条确立的电子档案效力规则首次落到城建档案领域——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对城建档案行业而言,这是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循"的跨越。这对减少重复归档、推动全过程数字化是根本性赋能。
BIM作为档案数字资源被明确纳入移交范围,也呼应了近年来工程行业BIM应用的普及趋势。
异质、异地多套备份制度,针对的是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风险——载体老化、技术迭代、灾难性损毁。这是29年前制定旧规时不需要面对的问题。
变化五 保障之变:经费列入造价,人才单列条款
旧规对经费只有一句“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笼统且指向建馆资金。新规在这里做了两重保障:
项目端——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档案相关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把档案费用从“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明确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从源头解决“档案工作没钱做”的问题。
事业端——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依法申请和保障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经费。
第九条专门写了人才——“加强城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创造条件”。旧规对此只字未提。把人写进规章,是对行业长期“重物轻人”倾向的纠偏。
变化六 流程之变:竣工图编制责任明确
竣工图编制一直是工程档案的老大难。图纸与实物不符、编制责任不清、费用来源不明,是基层最常见的三类问题。
新规第十三条给出了明确答案: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竣工图编制单位和费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竣工图编制工作。
“明确编制单位”“明确费用”“竣工验收前完成”——三个限定把过去最容易扯皮的环节锁死了。
变化七 监管之变:信用机制入规
新规第三十二条建立了城建档案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机制,按照规定将城建档案管理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旧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违规行为的约束,主要是行政处分、刑事追责以及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罚。新规在保留这些手段的同时,第三十二条把信用监管纳入工具箱。
现代城建档案:从“死档案”到“活资源”
如果只把新规当作档案行业内部规章来读,会错过它真正的分量。新规第二十五条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列出了城建档案的现代功能清单: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积极开发利用馆藏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防灾减灾救灾、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提供支撑。
——新规第二十五条
五个方向,每一个都不是档案部门的内部事务,而是城市治理的前端需求。
城市规划——重大项目的选址、交通走廊的比选、用地性质的调整,都需要历史建设档案做底图。没有完整的地下管线、地质勘察、既有建筑档案,规划决策就是在黑箱里操作。
城市更新——旧城改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历史街区修缮,第一步是摸清“地下有什么、地上建过什么、产权怎么变化”。这些信息散落在几十年的工程档案里。新规要求城建档案为城市更新提供支撑,回应的是近年来大规模城市更新行动的现实需求。
防灾减灾救灾——2021年某市暴雨导致地下空间严重受灾后,城建档案在应急中的作用受到重新审视。准确的地下管线图、人防工程图、建筑结构图,是抢险决策的依据。新规把“防灾减灾救灾”写入档案功能清单,是对这类教训的制度性回应。
CIM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是近年来的热词,其底座正是多源城市数据的集成。城建档案中积累的BIM模型、工程图纸、管线数据,是CIM平台最权威的数据来源之一。新规第二十七条明确“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促进城建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为档案数字化与CIM建设的衔接提供支撑。
历史文化保护——新规还鼓励城建档案机构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传承城市历史文化。这让城建档案馆从单纯的保管机构,增加了文化机构的职能。
从“收得进来”到“用得出去”,是新规给城建档案划的新坐标。档案不进库房是失职,进了库房出不来,同样是失职。
第二十三条明确“城建档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第二十四条细化了利用制度——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开放不是恩赐,是法定义务。
给参建各方的对照清单
以下清单供参考,具体以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工程建设单位
◆ 将档案相关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不留尾巴;
◆ 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合同中明确各方档案工作职责、归档标准和进度要求;
◆ 明确竣工图编制单位和费用,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编制;
◆ 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档案整理立卷,配合档案验收;
◆ 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档案移交,取得验收意见书后再办理备案。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 按建设进度同步开展文件材料收集整理,不滞后不积压;
◆ 重点关注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材料检验、隐蔽工程等关键节点;
◆ 按规定将符合归档要求的工程档案交付工程建设单位,接受督促查验。
▎城建档案机构
◆ 制定城建档案收集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后施行;
◆ 对电子档案实行异质、异地多套备份,定期检测;
◆ 建立健全利用制度,依法向社会开放,保障档案利用畅通;
◆ 积极开发馆藏档案,为城市规划、更新、防灾减灾、CIM平台提供支撑。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 对需要移交的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书;
◆ 将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部门信息化建设规划;
◆ 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机制。
29年磨一规。从16条到33条,从“管理”到“治理”,从纸质到电子,从事后追责到事前把关——这份新规传递的信号是清晰的:城建档案不再只是城市的记忆库,而是城市治理的基础设施。
本文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令第61号,2026年)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2019年住建部令第47号第三次修正)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