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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解读——城建档案部门对照实施要点
作者:管理员 2026/9/30 16:55:35
 近日,国家档案局印发《档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城建档案真实记录了城市建设活动,涵盖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地下管线等多个领域,具有不可再生性。工程竣工图等原始档案一旦损毁,其原始凭证价值无法恢复;地下管线档案一旦灭失,将直接影响管线运行维护、应急抢修和第三方施工保护,进而威胁城市运行安全。
总则:城建档案工作的安全底线
 总体要求
《预案》原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迅速、上下联动、高效协同的档案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规范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响应程序,压实各方责任,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档案安全事故造成的档案损失。"
《预案》原文:
"档案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坚持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档案优先、重点突出的原则。"
其中"档案优先、重点突出"对城建档案工作具有特殊指向意义。根据 ”档案优先、重点突出”原则,可理解为在抢救档案时,在优先救人和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先抢救档案,后抢救其他财产,在抢救档案时优先抢救价值高的档案。城建档案中,工程竣工图、地下管线图、城市规划红线图等具有不可替代性,一旦损毁无法通过重建恢复,应当在抢险中列为优先抢救对象。
编制依据
《预案》原文: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城建档案部门在编制本级预案时,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应做好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行业规定,以及本级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配套衔接。
适用范围
《预案》原文:
"本预案适用于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处置档案安全事故工作。档案安全事故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档案法》第22条规定的档案损毁、灭失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档案包括传统载体档案和电子档案。"
城建档案涵盖纸质竣工图、工程红线图、声像档案等传统载体,以及数字化扫描件、BIM模型、CAD电子文件等电子档案,均在《预案》适用范围内。城建档案部门保管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档案,适用本预案。
档案安全事故分级
《预案》原文:
"根据损毁、灭失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将档案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损毁、灭失档案极其珍贵、对于党和国家具有特殊重大意义的,或者损毁、灭失档案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社会危害的,经国家档案局评估可以不受档案数量的限制认定为特别重大、重大档案安全事故。"
四级标准对照表(按件管理的10件折合1卷):
等级
永久保管档案损毁/灭失
定期保管档案损毁/灭失
特别重大
30000卷以上;或虽不到30000卷但馆(室)藏永久保管档案全部损毁、灭失
60000卷以上
重大
10000至30000卷;或虽不到10000卷但馆(室)藏永久保管档案损毁、灭失超过三分之一
20000至60000卷
较大
1000至10000卷;或虽不到1000卷但馆(室)藏永久保管档案损毁、灭失超过十分之一
3000至20000卷
一般
不到1000卷
不到3000卷
城建档案中,工程竣工图、地下管线档案、城市规划档案等均属永久保管档案,在馆藏中占比高、体量大。城建档案部门需特别关注两点:一是按比例确定等级的方法——即使损毁数量未达上述标准,但馆(室)藏永久保管档案损毁超过三分之一即构成重大事故,全部损毁即构成特别重大事故;二是定性认定的方法——地下管线档案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安全,一旦损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经国家档案局评估可不受数量限制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
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城建档案部门在哪里
《预案》建立了由五个层级组成的组织协调工作体系。城建档案部门需明确自身在其中的定位:
国家层面
"国家档案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会商研判、风险评估、力量动员、专家选派等工作。"

地方层面
"省级及以下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参与本地区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部门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条例》,推动建立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在本单位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所属单位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条例》,指导、协调、督促本系统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档案馆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负责本馆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专家组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评估、决策建议和其他支持,必要时参加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城建档案部门需对照明确自身定位:
● 作为国家档案馆的城建档案馆,应建立本馆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负责本馆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作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城建档案室(如住建系统档案室),应推动将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纳入本单位应急指挥体系,在本单位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 有行业档案业务指导责任和下属单位的城建档案部门,还需指导、协调、督促本系统或下属单位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预案》另明确,"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有指导本系统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城建档案行业主管部门应据此厘清条块关系,做好纵向指导和横向协调。
 
运行机制:从风险防控到应急结束
风险防控
《预案》原文:
"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档案安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对馆库选址建设、档案容灾备份等工作的指导,督促档案馆(室)开展风险评估防控、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推动档案安全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指导建立隐患报告激励制度。"
《预案》将"馆库选址建设"和"档案容灾备份"写入风险防控要求,对城建档案工作具有直接指导意义。城建档案馆库选址需充分考虑地质条件、防洪标准和周边环境风险;城建电子档案(数字化成果、BIM模型等)须严格落实容灾备份,确保"异地备份""异质备份"要求落地。同时,《预案》要求建立隐患报告激励制度,城建档案部门应将此纳入安全管理制度。
监测
《预案》原文: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加强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森林、草原、海洋等相关信息收集获取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档案安全事故的苗头性情况,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城建档案部门日常监测应重点关注: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对低层库房的威胁;地质灾害对边坡库房的影响;库房温湿度异常、消防系统状态、供配电系统安全;以及城建档案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态势。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监测不间断。
预警
3.3.1 预警信息传播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有关方面依法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收到预警信息后按照档案业务监督指导关系分级负责,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或者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档案馆(室)做好应对准备。对部分偏远地区的档案馆(室),或者夜间等特殊时段,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3.3.2 预警响应措施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在通知相关档案馆(室)做好应对准备的同时,按照当地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统一指挥做好预警响应工作,根据事态发展采取以下部分或者全部措施:
(1)加强对事件的监测(2)协调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指导涉事单位依法采取封控有关区域、暂停公众接待服务、准备档案转移场所和转运工具等防范性、保护性应急措施。(3)通知相关人员进入应急备勤状态。(4)配合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5)其他必要措施。
"事件危险已经消除或者预警已经解除,档案主管部门指导涉事单位调整有关工作安排。档案安全事故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预警响应措施中"暂停公众接待服务"和"准备档案转移场所和转运工具"对城建档案馆尤为重要。城建档案查阅利用频繁,涉及工程审批、管线施工等城市建设一线需求,需提前制定服务暂停的告知流程和恢复安排,同时预设档案转移的临时存放点和运输路线。
 处置与救援
先期处置——《预案》针对五类事故制定了针对性处置方式: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组织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开展力所能及的自救、互救,防止危害扩大。"

(1)火灾。组织人员疏散抢救;启动消防灭火系统、微型消防站进行灭火;迅速拨打119报警;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根据事先确定的优先级别最大限度抢救转移档案。
(2)地震、泥石流。组织人员疏散抢救;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有序组织档案挖掘、转移等工作。
(3)水灾、台风。组织人员疏散抢救;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抽水、排水,将受威胁档案转移到安全场所。
(4)信息安全事件。阻断网络通道、关闭计算机以及相关设备、中断有害程序等。
(5)社会安全事件。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开展沟通工作,防止人群聚集和事态蔓延,请求公安部门处理。发生档案盗抢事件时,立即封锁现场,报警处理。
城建档案部门需结合行业特点,逐类细化先期处置方案:
▸ 火灾:城建档案库房存放大量纸质竣工图、底图等易燃材料,应重点完善消防灭火系统和微型消防站配置,事先确定不同库区档案抢救优先级别;
▸ 水灾、台风:城建档案馆若设有地下层库房,水患风险突出,应预先备足抽排水设备,明确低层档案向高层转移的路线;
▸ 信息安全事件:城建档案数字化程度高,电子档案信息系统遭攻击的风险客观存在,应建立网络阻断和系统关停的应急操作规程;
▸ 社会安全事件:城建档案中地下管线、人防工程等涉密或敏感档案,需防范盗抢风险,建立现场封锁和报警机制。
《预案》同时明确:
"如判断自救无法控制事态发展,应当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争取应急力量支援。"

"档案安全事故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信息报送
《预案》原文: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按照档案业务监督指导关系向本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

"接到报告的档案主管部门初判发生较大档案安全事故,或者初判发生一般档案安全事故但涉事单位为综合档案馆时,应当将事故信息再报上一级档案主管部门;初判发生重大档案安全事故时,应当逐级上报两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档案安全事故时,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家档案局。对于特别重大档案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档案安全事故,国家档案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事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档案安全事故时,涉事单位、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特别重大、重大档案安全事故的相关要求进行报告。上报档案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续报应对工作进展与事态发展情况。"
信息报送层级对照:
初判等级
报送要求
特别重大
逐级上报至国家档案局
重大
逐级上报两级
较大
再报上一级档案主管部门
一般(涉事单位为综合档案馆)
再报上一级档案主管部门
《预案》明确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时间、地点,事故类型、起因、经过,初步估计的损失情况,已采取措施与进展,事故发展趋势、后续处置措施和增援需求,以及现场应对工作主要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
报送可采取第一时间电话报送、随后补报书面报告的形式,必要时附音像资料。城建档案部门应据此建立内部信息报送流程,明确"向谁报、怎么报、报什么"。
响应分级与国家档案局应急处置
《预案》原文:
"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按照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以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档案安全事故,要果断提级响应。"
《预案》原文——地方档案主管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档案主管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时,地方档案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工作人员赴涉事单位指导应急处置,协调周边的档案部门进行增援;帮助协调档案抢救所需的设施设备,协调其他档案馆(室)和场所作为临时的档案存放点,并协调转运车辆帮助涉事单位转移档案;协调相关部门动员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视情派出专家组提供应急处置咨询意见;指导涉事单位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城建档案部门在事故发生时,应第一时间向本级档案主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力量支援。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可协调周边档案馆(室)提供临时存放点和转运车辆,城建档案部门平时应与周边档案馆建立互助协作关系,预先明确可借用场地和转运路线。
 信息发布——"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的有关要求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应急结束——"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得到控制、消除后,根据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档案主管部门和涉事单位结束应急状态,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或者突发事件复发。应急结束后,及时向上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善后处置与调查评估
善后处置
《预案》原文:
"参与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下,做好善后处置相关工作,指导涉事单位开展档案清点统计工作,采取防火、防盗、防水、防光(紫外线)、防尘、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防高温高湿等档案防护措施,组织开展受损档案抢救修复、档案数据备份恢复工作,尽快消除档案安全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按照规定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理赔等工作。对征用财产可以返还部分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依法依规给予补偿。"
城建档案的善后处置有其特殊性:工程竣工图受损后修复难度大,底图受潮后易发生粘连、褪变,需及时启动专业抢救修复程序。电子档案数据恢复需依赖容灾备份体系,城建档案部门应确保备份介质的完整性和可恢复性。《预案》所列"八防"措施,是城建档案库房恢复的基本标准。
调查评估
《预案》原文:
"原则上按照档案业务监督指导关系,由本级档案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或者组织人员开展档案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的原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和责任等。"

"特别重大档案安全事故由国家档案局组织或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重大档案安全事故由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组织或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档案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涉事单位为省级以上综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时,由国家档案局组织或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损失较小的一般档案安全事故,相关档案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涉事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评估实行分级负责。城建档案部门如涉事,应配合调查工作,做好事故经过、损失情况的如实报告和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可综合考虑事故类型、等级、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决定自行或指定相关档案主管部门开展调查。
恢复重建
《预案》原文:
"恢复重建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原则。涉事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党委和政府,按照科学规划、坚持标准、节约高效等要求,做好档案抢救修复以及馆库和设施设备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实施、验收等工作。"
城建档案馆库恢复重建应严格按标准执行,特别是库房的"八防"功能和消防系统配置。恢复重建中需要利用档案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同时应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预案管理:城建档案部门必须落实的硬要求
预案编制
《预案》原文:
"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档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各类档案馆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档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部门结合实际加强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推动将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本单位相关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档案寄存在外单位的,应当确认寄存服务提供方制定有档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包括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内容的预案,具备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城建档案部门须据此完成三项工作:一是制定或完善本单位档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二是推动纳入本单位应急协调机制;三是对寄存在外单位的城建档案,确认寄存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档案安全不留死角、不存盲区。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项目
频次要求
对象
宣传教育
每半年至少1次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档案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报刊及新媒体平台予以支持
预案培训
每年至少1次对档案主管部门干部职工培训
档案主管部门干部职工;并督促指导档案馆(室)对领导干部、档案工作人员、服务外包人员、外聘人员等培训
预案演练
每年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演练结果评估
档案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指导档案馆(室)开展
《预案》明确培训对象包括服务外包人员、外聘人员等。城建档案部门常有数字化外包、库房物业管理等外部人员,必须将其纳入应急培训范围。演练应聚焦当地预判易发多发的档案安全事故类型,开展后须进行结果评估。
城建档案部门行动清单
 
即查即改
① 对照事故分级标准(第1.4条),测算本馆(室)馆藏永久保管档案和定期保管档案数量,明确本机构的事故等级临界值;
② 检查馆库选址、防洪排涝、消防系统、温湿度控制等是否满足"八防"要求(第3.1条、第4.1条);
③ 确认电子档案容灾备份是否落实,包括同城备份和异地备份(第3.1条、第5.3条);
④ 对寄存在外单位的城建档案,确认寄存方是否制定有档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6.1条)。
限期完成
⑤ 制定或修订本单位档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与《预案》和本地区相关预案的配套衔接(第6.1条);
⑥ 建立档案存放分布图并保持动态更新,建立档案安全事故专题数据库(第5.3条);
⑦ 建立应急通讯录,细化档案转运方案,明确同城转移点和异地转运路线(第5.5条、第5.6条);
⑧ 参照《档案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和场地准备参考清单》,实行清单式管理,完成物资储备(第5.2条);
⑨ 建立档案安全隐患报告激励制度(第3.1条)。
常态化执行
⑩ 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第6.2条);
⑪ 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培训,覆盖领导干部、档案工作人员、服务外包人员、外聘人员(第6.3条);
⑫ 每年开展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和演练结果评估(第6.4条);
⑬ 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加强气象、水文、地震、地质等信息收集分析(第3.2条)。
本文依据国家档案局印发《档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原文编写
— END —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档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原文为准